| 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简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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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4-04 11:48 文章来源:津市招商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1、土地政策。凡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用地,按3.5万元/亩的地价出让。根据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、投资规模地价可予以适当优惠,土地出让年限(工业用)50年。
2、财政政策。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,按当年实际形成地方财力第一年40%、第二年30%、第三年20%的比例,由管委会分别予以返还。
3、规费政策。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内所有项目建设(建筑报批)具有本市终结审批权。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(包括工本费)全免;企业在建成投产后,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(包括工本费)3年内全免;中介费、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下限的30%收取。各种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。
4、环境政策。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,所有职能部门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、评比和收费,特殊情况需要进入企业的,必须经管委会同意。
5、奖励政策。对招商引资进入开发区的有功人员,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投资额1%,引进境外资金的,按2%给予奖励。
(编辑:津市招商局 王喆) |